委托代理。
原告邓某1诉被告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施银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邱**、被告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某1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因夫妻感情破裂,原告邓某1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审理后,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4)大民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离婚,但对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共同债务未进行分割。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有:1、位于大理市下关镇人民南路水电宿舍**栋**单元**楼**号住房一套,2、位于鹤庆县;3、位于鹤庆县住房一套;4、被告住房公积金84074.99元;5、2015年3月24日至2016年3月24日鹤庆县商住楼商铺租金4.2万元。夫妻共同债务21万元。上述财产及债务经双方协商无果。诉请:一、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
被告唐*辩称:1、我与原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在双方父母的资助下购买了位于下关人民南路水电宿舍**幢**号住房,该住房属实夫妻共同财产...(本文书还有44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