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贵港市覃塘区广兴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兴公司)、杨**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广兴公司、杨**向原告提供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的公司财务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包括利润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及相关的原始凭证,供原告查阅、复印。事实和理由:原告以股权转让的方式成为广兴公司股东之一(持股比例为30%),该公司由法定代表人杨**实际控制运营,但其发现自2018年5月6月起杨**未经法定程序恶意停止营业至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解公司实际运营情况、财务状况,其于2019年4月10日向广兴公司、杨**发出《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申请书》,申请查阅相关财务会计账簿资料,但二被告不予理会。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兴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22日,注册资金1000万元,杨**认缴950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95%,杨**作为法定代理表人。在公司运营期间,杨**增资、变更持有该公...(本文书还有9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