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1与被告石**、沈*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阳慧萱独任审判,于2019年3月19日在英山监狱开庭审理,原告邓某1的法定代理人邓某2、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李**,被告石**及其法定代理人并被告沈*、被告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申请庭外和解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某1诉称:2017年5月29日,被告石**无故持刀将原告邓某1砍伤,邓某1被送到医院抢救治疗。经鉴定,原告十级伤残。被告石**在案发时患精神障碍,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沈**被告石**的妻子,是被告石**的监护人,因此二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医疗费59889元、护工费160元、护理费47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住宿费3138元、交通费350元、残疾赔偿金61004元、鉴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营养费850元,共计140892元;二、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石**辩称:邓某2绑架我的小儿子,我被逼疯了才砍人的,我连我老婆都砍伤了,这个事...(本文书还有32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