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以天检公诉刑诉(2018)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23日召开庭前会议,并于同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及其辩护人徐**、侦查人员范真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7年8月26日7时许,许**、洪某2夫妇与蒋*、洪某1夫妇在天台县始丰街道龙三村蒋*家门口,因宅基地所有权纠纷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架。被告人许**与蒋*相互殴打过程中,造成蒋*受伤。经鉴定,蒋*系受外力作用面部、左胸部等处并致唇部裂伤,左侧第2、3,右侧第5、6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许**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2018年11月21日,经天台县人民调...(本文书还有7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