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杨**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39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多笔以现金、刷卡等方式交付借款,截止到2017年5月2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被告尚*原告借款现金方式交付的人民币340000元,刷卡方式交付的人民币63900元,合计借款本金人民币403900元,被告亲笔书写借款凭据予以确认。至起诉之日,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搪塞,拒不还款。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杨**答辩称:原、被告系好朋友,在2015年到2016年期间,被告已陆续向原告偿还了89100元的本金,因为是陆续零星偿还,每次所还金额不等,被告要求先扣减已偿还的本金后再按法律允许的利率计...(本文书还有23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