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2012年12月27日晚,被告人陈**驾驶两轮摩托车搭乘被告人贺*飘在大竹县城内寻找抢夺目标。当晚8时许,二人窜至大竹县竹阳镇东湖路县民政局路口处,趁正在步行过斑马线的被害人郭晓英不备,被告人贺*飘猛夺其挎包,将郭拽倒在地,在拖行了一段距离后,将挎包(包内有三星gt-s5660型手机一部,现金6000余元)抢走并逃离现场,后将所抢赃款均分。二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郭晓英牙齿、嘴唇、手指等处受伤。经大竹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手机价值510元。
三、2013年1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刘**二人窜至大竹县周*工商所楼下巷道内,由被告人刘**望风,被告人陈**用剪刀剪断电线,将袁*述停放在此的车牌照号为川s******豪爵钻豹两轮摩托车盗走,并藏匿于大竹县竹阳镇自由街出租屋内。经大竹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7200元,
四、2013年1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林**窜至大竹县周*人民法庭院坝内,用剪刀剪断电线的方式,被告人陈**将被害人罗*停放在此处的川s******五羊本田牌无照摩托车盗走,被告人林**将被害人袁*祥停放在此处的大运牌150-3...(本文书还有45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