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的经济损失问题,对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原告的住院天数8天,每天计算100元;对原告主张的营养费,因无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及误工费,根据原告实际住院天数计算8天,参照农林牧渔业标准每天计算120元;交通费根据原告住院治疗情况,酌情考虑200元;精神抚慰金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告的经济损失计算为:医疗费2743.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8天×100元/天)、护理费元960元(8天×120元/天)、误工费960元(8天×120元/天)、交通费200元,共计5663.77元。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中财保弥勒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因本次事故造成云a×××××号车车上人员昂志林、昂志芳死亡,宁**、昂树芳、昂丽珍、昂志英、昂贵生、普贵宝六人受伤,中财保弥勒支公司应承担的交强险限额120000元,扣减其已垫付宁**的医疗费10000元,剩余110000元应先按八人的经济损失比例...(本文书还有8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