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辩称,原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依安县汇利薯业有限公司要求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确认的事实与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本文书还有5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