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辩称,依安汇利薯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2018年10月16日虽然依安汇利薯业有限公司向范**发放了拖欠的工资7966元,但是范**申请解除劳动合同是在2018年9月17日,并且当日范**将材料交给了公司负责人,也在劳动部门进行了备案。依安汇利薯业有限公司足额发改工资是在辞职一个月后才发的。综上请求驳回依安汇利薯业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确认的事实与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一致,不再重述。
本院认为,根据《中...(本文书还有45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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