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的经济损失问题,从原告提交的石林县西街口镇威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石林雄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工作证明、工资表、劳动合同书不足以证实受害人昂志林居住、生活来源于城镇,故其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当地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因本次事故造成原告亲属死亡,故该请求本院酌情考虑30000元。被告陈**认为其为原告亲属垫付的丧葬费56000元应在本案中扣减的问题,因不在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内,从被告陈**提交的协议来看,系被告陈**自愿支付原告的经济损失,系当事人对其权利义务作出的处分行为,在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本院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故被告陈**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告因亲属昂志林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为:死亡赔偿金180400元(9020元×20年)、精神抚慰金30000元,共计210400元。原...(本文书还有11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