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弥勒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宁**经济损失70067.32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33484.94元,二项合计603552.26元。
二、由被告普贵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宁**经济损失533484.94元。
三、被告陈**已垫付的医疗费18000元,从上述保险赔偿款中予以扣还。
四、驳回原告...(本文书还有38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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