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韩**因与上诉人黑龙江省南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北建筑公司)、原审被告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韩**、上诉人南北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单**、原审被告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施工范围内地热施工费中的机械费部分及管理费和利润地热费每平米6元之外的部分391,715.49元归上诉人所有;2、依法改判土方回填部分被上诉人挖掘机无法达到的5米之外费用100%归上诉人所有,...(本文书还有122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