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申请保全一案中,案外人贺**对执行标的红菱花园a2地下室负**层****号车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贺**称,其是“赵、李家堆城中村改造项目”中涉及的回迁户,在回迁过程中异议人按照被执行人发出的公告,于2016年8月24日与被执行人签订了红菱花园a2地下室负**层****号车位的认购协议,并于2016年8月26日一次性付清该车位的车位款。2017年1月8日,在异议人要求下,双方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将双方之前的买卖行为以正式、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进行确定,同时还签订了《车位使用协议》,属在保全查封前已实际占有使用标的物,属在保全查封前已实际占有使用标的物。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在...(本文书还有17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