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诉被告江苏镇淮建设集团第十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万多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被告江苏镇淮建设集团第十三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保证金人民币80万元(自2017年9月29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28日原告汇给王*账户80万元作为铜陵市铜冠一品江山组团15、17、18#楼及地下车库工程的投标保证金,因涉案投标保证金退还事宜,原告曾诉诸于贵院,贵院及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涉案工程80万元投标保证金退还与王*、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关,且王*及崔彪接受投标保证金的行为实际为被告的职务行为。原告现要求被告退还...(本文书还有20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