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刘**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唐山中院)(2018)冀02执异****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山中院查明,刘**与刘**、迁安市江元洗煤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迁安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2017年9月13日,迁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283民初****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刘**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刘**120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迁安市江元洗煤厂对迁安市京唐球墨铸管有限公司1860978.78元的应收账款,原告对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民事调解书系本案的执行依据。2018年2月26日,唐山中院作出(2018)冀02执****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通知迁安市津唐球墨铸管有限公司:一、收到通知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刘**履行对被执行人迁安市江元洗煤厂的到期债务1860978.78元,并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二、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通知后的...(本文书还有13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