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检察院以竹检未检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学林、龚永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本案渉及未成年人**,于2015年3月26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学林及其法定代理人黄**,辩护人李*,被告人龚永斌及其法定代理人张**、辩护人王**,陈**到庭參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7日凌晨,被告人黄学林,龚永斌伙同蒋*富(男,1999年9月**日出生)骑乘摩托车窜至大竹县清河镇街道“发源地”理发店门口,将被害人肖祥超停放的一辆钱江qj150-19c型两轮摩托车盗走。经梁平县价格中心鉴定:该被盜摩托车价值5536元。
2014年11月17日凌晨,被告人黄学林、龚永斌伙同蒋*富骑乘摩托车窜至大竹县城残疾人招待所大门旁,将被害人吴**停放的一辆钱江qj150-19c两轮摩托车盗走。经梁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7083...(本文书还有13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