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覃光友及其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光友多次猥亵儿童的事实不属实,其只对被害人邓某某猥亵过一次,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覃光友以看电视为由,在大竹县黄家乡玉皇村卫生站的卧室内,强行对未满十四周*的被害人邓某某(女,生于1998年3月**日)摸乳房、用手指抠摸阴道等方式进行猥亵。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覃光友和被害人邓某某的身份情况。
2、现场勘查笔录及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相关情况。
3、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集,证实覃光友分别对1-10号不同人物头像彩色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编号为10号照片上的女子就是2011年7、8的一天他在大竹县黄家乡玉皇村卫生站的卧室内猥亵的人即本案被害人邓某某;邓某某分别对1-10号...(本文书还有7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