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营口大东北农副产品物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辽宁信承物流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18)辽08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营口大东北农副产品物流有限公司、辽宁信承物流有限公司三方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约定,承包经营期内,大东北公司保证信承公司年度实际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144万元,并以此作为大东北公司的承包经营目标。如大东北公司完成承包经营目标,...(本文书还有4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