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与被告喀什亿家超市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及其委托代理人蒋**,被告喀什亿家超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诉称,2014年2月11日下午原告前往位于喀什市科技广场的亿家超市购物,进入商*后,乘超市的平板扶梯(当时扶梯处于静止状态,没有自动滚动)下行往超市走去,原告走了四米左右,因电梯面湿滑而摔倒。原告当日被同伴送往喀什地区第二人民医院治疗,住院27天,经司法鉴定,原告因本次事故构成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10000元,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误工期180日。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3811元、护理费15019.89元、鉴定费3223元、伙食补助费3240元、营养费...(本文书还有26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