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上诉人肖**因与被上诉人桂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桂海公司),原审第三人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2019)桂03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张**,上诉人肖**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以及原审第三人唐**到庭参加诉讼。桂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上诉请求:1、撤销(2019)桂0323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从2017年2月20日起计算50万元本金的利息(利息按月2%计算,从2017年2月20日计算至偿还款项止,其中计算到2018年11月22日利息为213667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6年3月28日,肖**向周**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称:今借到周**人民币伍拾万元正,屋面封顶付清,永福工地买材料,月息3%。该款周**分别多次汇入肖**账户。一审审理中,因肖**辩称约定月息3%是事后补上的,一审法院遂据此认定“(月息3%)具体是哪天补写上去的,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亦双方约定支付利息的时间不明确,因此,以起诉日(2019年1月8日)开始计算利息”实乃错误的。2017年2月20日,周**与肖**、桂海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桂0326民初****号],周**向永福法院已提交2...(本文书还有66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