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顾*、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被告顾*、莫**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436152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436152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计至起诉之日约是170000元)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1年起,被告因生意上需要资金周*,向原告借款后双方于2016年5月8日结算,并签订了《还款协议书》双方确认被告用第三方的房屋作价9440859元和4702900元偿还原告于2011年共7次借款的本息签订协议后,2016年5月23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房屋登记在林旅飞名下,因4702900元被告无法及时偿还,被告要求给六个月时间调取资金,所以被告出具《借条》给原告,约定半年付清,如半年没有付清,按月利率1%计息,超过半年的按月利率3%计息,原告同意半年后到期,原告多次追索,被告推...(本文书还有44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