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与被告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五建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付**,被告江西五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江西五建公司支付租赁费16575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14日,闫**与江西五建公司签订一份《塔式起重机租赁协议》,约定闫**将自己的塔吊租给江西五建公司位于新郑*明辉金鑫老年山庄服务中心工程使用,租赁费每月8500元。闫**将设备交付江西五建公司后,江西五建公司一直没有向闫**支付租赁费,经双方结算到2016年7月中旬(扣除两个春节40天),江西五建公司欠闫**19.5个月的租赁费165750元未付。经多次催要无果,闫**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如所诉。
被告江西五建公司辩称:1、江西五建公司没有跟闫**...(本文书还有20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