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3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的委托代理人崔**、李*,被上诉人柳**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6日21时30分,周**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新郑*龙湖镇张小庄村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张小庄村街里时,与对向行驶的柳**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柳**受伤。新郑*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此事故调查后作出新公交认字(2014)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周**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及时报警,是形成事故的全部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柳**无与此事故有关的过错行为,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柳**在河南医学高...(本文书还有27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