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诉被告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903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7月25日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同属杭州薇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旗下菲诺蒙的代理,2017年6月至2017年7月,被告因货品供应不足向原告分五次共调取货品菲诺蒙洗发水195箱,货款共计105300元。货品发出后,被告一直未付货款。经原告催要,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5000元货款,剩下90300元货款至今没有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诉请。
被告林*未到庭,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代理销售杭州薇可生物...(本文书还有8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