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覃光平与被上诉人颜**、文*、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2018)湘05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覃光平及其诉讼代理人刘**、颜**、左**的诉讼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文*经本院依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覃光平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覃光平对97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借款到期后,颜**从未向覃光平主张过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2、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没有约定保证期间,颜**在借款到期后六个月内未向覃光平主张保证责任,覃光平的保证责任依法予以免除;3、文*已经向颜**偿还了本金六万元,原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原判对利息的判决不当。
颜**答...(本文书还有35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