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梧州华学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梧州华学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梧州华学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撤销梧劳人仲字〔2018〕第405号仲裁裁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18年五一劳动节、国庆节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人民币1054.25元。事实与理由:梧劳人仲字〔2018〕第405号仲裁裁决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错误的,原、被告之间只是合作关系,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实际为兼职培训的任课老师,原告根据被告每月所累计兼职培训上课时间的课时计算支付相应的报酬,所以双方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
原告是一家以中小学生艺术兴趣培训为主的培训机构,在节假日、晚上等特定时间段安排相关培训内容,原告的所有培训任课老师都是以兼职或不定时工作为主,没有明确规定上下班时间,被告不受原告的统一管理,其可以自由决定兼职时间或者是否担任相关的培训...(本文书还有22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