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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杨**中国人寿****、中国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副本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4)牧民一初字第*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5-03
  •  
  • 【案例概要】

    被告杨**、人寿财保新乡县支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人保新乡市分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原告第一次起诉的起诉状和(2013)牧民一初字第550号判决书一份,证明法院已经驳回其二次治疗追诉的权利,本案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人寿财保新乡县支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对交通费有异议,提出交通费应按照每天10元计算为宜。

    被告人保新乡市分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根据伤残评定标准的规定鉴定的时间为治疗终结,原告已经做鉴定,应视为治疗终结,不应产生二次治疗费用,因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不应当判决被告承担。护理费、交通费不超出交强险应当由交强险公司承担。

    被告杨**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原告对被告人保新乡市分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被告杨**、人寿财保新乡县支公司对被告人保新乡市分公...(本文书还有192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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