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安顺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上海辉联明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包**、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后本案于同年9月28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包**、陈*、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安顺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安顺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上海辉联明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联明达公司)支付空**016-xxxxxxxx项下的货运代理费52,456.40元;2.辉联明达公司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上述款项自2018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10日,安顺捷公司与辉联明达公司签订《国际货运代理协议书》,约定安顺捷公司接受辉联明达公司的委托,作为其代理人代理货物进出口的一系列货运代理事宜。12月17日,辉联明达公司委托安顺捷公司从事一票包...(本文书还有33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