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是普宁支公司(简称中国人寿财保公司揭阳市普宁支公司)与被告郑**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保公司揭阳市普宁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孙**,被告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人寿财保公司揭阳市普宁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损失40725.83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6日22时许,xx号xx庙立交桥上时,因操作不当与前方变更车道的由陈*某驾驶的陈*宜名下的粤v******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认定郑**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粤v******号车辆所有人李*某提起诉讼,要求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108130元。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2016)陕01民终字****...(本文书还有20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