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中路(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2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79200元(从2016年10月1日按月利率2%计算到2019年7月1日止),合计199200元;2.判令被告给付2019年7月1日后的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实际给付之日止;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王**为海*市天地...(本文书还有17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