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阳**与被执行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7)湘132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阳**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4月2日、2019年7月2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法向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本文书还有5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