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与被告余**为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被告余**的委托代理人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诉称:杨*河村选举村干部,被告父亲余某对他人说如果选他当干部,他就去把原告作为队长所保管的集体所有的田款拿出来分给村民。村民庞国兴听到后将该情况告诉了原告。2013年11月25日晚上,被告父亲与村民余长春来到原告家中质问是谁告诉原告前述情况,原告没有回答。被告父亲认为是庞国兴说的,便冲出原告家扬言要砸村民庞国兴的小店,原告随后拉扯被告父亲进行劝阻。突然,被告赶到,不问青红皂白即对原告头部、腿部、胸部等多处进行殴打,导致原告受伤。次日,原告被送往天台县中医院住院医治,诊断为头部外伤,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17天,医嘱休息四个月。出院后因...(本文书还有19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