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魏**因与被上诉人徐**、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徐**的委托代理人关**、被上诉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魏**上诉请求:撤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2018)内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改判魏**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徐**系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的工人,而魏**也是该公司雇佣的,一审将此关系认定为承揽,明显是错误的。2017年6月9日,由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下设的闻都世界城项目部雇佣魏**为其工地起吊、装运塔吊标准节。依据约定,捆绑、装卸吊装物的工作应当由工地上工人来完成,魏**负责在驾驶室内操作车辆,魏**的工作是在工地上起吊、将标准节装车后按照指令运送到其仓库,当时进行作业时,工地上提供的捆扎用的钢丝绳断裂致使徐**受伤,发生事故的原因如下:徐**本人疏忽大意,未注意自身安全,应承担部分责任,被上诉人项目部工地毫无安全措施,也...(本文书还有51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