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阳富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七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白*、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称请求称: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461754.36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逾期利息,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1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室内刮大白外墙刷涂料工程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于洪区马三家子中街的坤祥苑1#、2#、3#楼室内刮大白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承包总工程款为:461754.36元,工期为60日,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14年11月10日止,质保期为2年。合同签订...(本文书还有11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