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岛琳峰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琳峰公司)与被告江苏鑫宇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琳峰公司诉称,2010年,北京正和鸿远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南大街**号的北京东单正合广场综合楼幕墙工程。2010年7月24日,鑫宇公司同其签订了《石材采购合同》,约定由其向该工程供应石材;并且鑫宇公司每延迟付款一天,应偿付未付货款总值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如果履行合同出现争议,协商不成可以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之后,琳峰公司按约定把石材送至...(本文书还有5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