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王*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偿还欠款117,780.42元,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1年8月2日,原告和王**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及一般条款,约定王**从原告处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车辆一部。同日,原告、王**、王*签订担保协议,约定王*对王**合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原告履行合同义务,但王**未按时支付租金。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
被告王**、王*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皖淮南l0029车辆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条...(本文书还有19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