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罗**、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王**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罗**偿还租金102,145元及滞纳金,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1年7月11日,原告和罗**签订车辆融资租赁服务合同,约定罗**从原告处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车辆一部。同日,原告、罗**、王**签订担保协议,约定王**对罗**合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原告履行合同义务,但罗**未按时支付租金。经原告多次催要,拒不偿还。
被告罗**、王...(本文书还有17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