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陈**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陈**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偿还欠款103,286.15元,陈**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1年8月2日,原告和陈**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及一般条款,约定陈**从原告处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车辆一部。同日,原告、陈**、陈**签订担保协议,约定陈**对陈**合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原告履行合同义务,但陈**未按时支付租金。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
被告陈**、陈**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皖淮南l0028车辆融资租赁...(本文书还有19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