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委托诉讼代理人咸**、陶**、被告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戴**向原告支付380000元担保款及利息暂计364800元(自2014年1月31日起至付清借款止按年利率24%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借款380000元给借款人陈**,并于2013年3月28日出具一张借条,定于2013年12月30日前(农历计算)还清,借条有被告戴**签字担保,双方口头约定年利息为24%。此后原告一直向借款人陈**、担保人戴**追要此笔借款,但被告一直未还。
被告戴**辩称:1.在涉案借条上签字担保属实,但借款发生于涉案借条出具之前,3...(本文书还有26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