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16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正常做雪菜生意和销售白酒业务。2014年10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被告出具借条。此后二三年来,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
被告韩**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4年10月2日,被告韩**向原告徐...(本文书还有6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