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吴**、杜**、江苏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力公司)、泗阳银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许*,被告佛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银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吴**、杜**、佛力公司共同支付原告劳务费219620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3日起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被告银泰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1.被告吴**、杜**、佛力公司共同支付原告劳务费219320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3日起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被告银泰公司...(本文书还有13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