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与被告郭**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信银行的委托代理人陶**、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信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本金57451.5元,支付利息20335.36元(其中零售利息19876.72元、现金利息458.64元)、分期手续费900元、滞纳金14282.9元、违约金7800.44元(以上截至2017年8月1日暂计100770.2元),并按信用卡领用合约计算从2017年8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本文书还有16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