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诉被告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被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丁**,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岛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72080.8元;2.被告负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3日,被告赵*驾驶×××号轿车顺秦*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上海道由西向东过程中,与步行的原告徐**相撞,造成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秦*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冀秦*交(三)认字【2018】第0008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秦*岛市工人医院住院治疗两次合计33天。原告伤情经秦*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150-180天,护理期限为60-90日,营养期限为60-90日”。原告因本次事故发生第一次住院医疗费41096.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本文书还有43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