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与被告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
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潘*与江**于2017年4月1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2.江**返还潘*租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7年3月19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3.江**赔偿潘*鸡栏损失40,000元;4.江**赔偿潘*经济损失60,000元;5.江**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评估鉴定费、公告费等合理费用。事实和理由:因经营养鸡场需要,潘*向江**租赁坐落于福建省福清市块土地(以下简称“案涉地块”)。双方约定每年租金为15,000元。2017年3月29日,潘*一次性向江**支付两年的租金30,000元。2017年4月1日,双方就上述土地租赁事宜补充签订一份《土地租赁合同》。《土地租赁合同》部分内容...(本文书还有7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