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南京市栖霞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栖霞征收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孟*,被告栖霞征收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7月15日签订的《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无效;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所有的房屋位于南京市××××号,被告告知原告房屋在何家村、××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需要对原告房屋进行征收。在协商期间,原告房屋于2013年11月18日被政府组织的有关人员强行拆除,后经过多方求证,才获知原告的房屋是被南京市栖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迈皋桥办事处联合拆除的,在房屋被拆的情况下,原告不得已与被告签订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接受了极不合理的安置补偿条件。后原告经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知原告房屋所在地块并没有获得立项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批...(本文书还有23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