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证据经质证,原告对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被告仅提供陶*一个月的工资流水,并不能证明陶*的工资为其主要生活来源,且被告陶**、樊**系陶*的父母和法定继承人,是适格的当事人;对证据2微信聊天记录三性均有异议,认为微信聊天记录系复印件,不能作证据使用,且微信聊天者身份无法查明,从内容看也不能证明肇事车辆系章*提供,对鉴定意见无异议,但无法证明车主是谁,依据相关规定,涉及多人侵权,受害人可以只起诉部分侵权人;对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原告父母虽有耕地,但不能证明原告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于耕地收入,且该耕地已被承包给他人,我方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主要生活来源于进贤县城开服装店的收入。被告保险公司对证据1、2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与其无关;对证据3认为该组证据能证明原告父母主要收入来源于农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各项赔偿。
本院综合原、被告提交...(本文书还有28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