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诉被告吴*、王**、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及委托代理人白**、被告吴*、被告王**、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诉称,2014年3月26日7时15分许,被告吴*驾驶小型轿车,沿京卢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京卢1公里785米处,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与前方同向左转弯原告卢**驾驶的自行车、张**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刮撞,其后撞于前方同向已左转通过路口的张**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尾部,而后该轿车仍未停驶,又撞于左侧路外堆放的沙堆上,造成原告卢**、张**、张**受伤,四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原告卢**受伤后在灵寿县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4月8日灵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吴*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另...(本文书还有19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