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要求确认被告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拆除原告围墙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范**、胡**,被告委托代理人王**、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上蔡县城市管理综执法局于2014年5月5日对范海河作出上城管责拆决字(2014061)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经查明,芦岗办事处五小北路东,你所建外围墙,未按规划所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和上政办(2013)11号文件关于对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建设清查处理意见的通知,我局决定责令你接到通知后于2014年5月8日时前自行拆除所建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的,我局将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理,将依法强制拆除。2014年5月20日被告工作人员强行拆除了原告范**房屋的外围墙。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本文书还有33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