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诸**、诸**、丹阳市市场服务中心陵口农家乐市场(以下简称陵口农家乐市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案件受理后,原告申请追加王**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予以准许。2018年1月5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诸**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到庭参加了第一次庭审。简易程序审限届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8年9月21日及同年11月13日、2019年6月19日三次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第二、第三次庭审,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了第四次庭审;被告诸**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被告陵口农家乐市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分别到庭参加了第二、第三、第四次庭审,被告诸**到庭参加了第四次庭审;被告诸**、王**经本院合法传唤,四次庭审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诸**、王**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其中20万元自2017年8月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1%计算,10万元自2017年8月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1.5%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诸**、被告陵口农家乐市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本文书还有49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