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上海中拓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如皋市三洲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洲公司)、原审被告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18)苏06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拓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改判驳回三洲公司诉讼请求、支持我司反诉请求或者依法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三洲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1.依据安哥拉共和国外汇法律及政策,在该国对外支付贸易款项必须通过其外汇部门和银行审核批准。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外汇进入中国亦应接受国家监管。案涉《合作协议》约定我司向三洲公司支付贸易回款属于损害国家利*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属无效。2.三洲公司未能举证证明140万元所谓贸易回款的合法性及具体贸易组成,以及对应的安哥拉共和国货币金额(安哥拉共和国货币单位:宽扎)。贸易回款系在国外收取外币,国内支付人民币的行为,违反外汇管理规定。
三洲公司辩称,《合作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合法有效。协议约定我司将货物交付中拓公司运至安哥拉共和国指定地点,期间所有事务包括清关、回款等均由中拓公司负责。中拓公司应当依法通过国家外汇机构将货款回至国内,再交付我司。期...(本文书还有5015字未显示)